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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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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規範警察機關處理輕微違法案件時的處分程序,確保執法效率與透明性。透過即時製作處分書並明確告知當事人異議權利,該條文旨在快速解決社會秩序相關案件,同時保障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行政程序過於繁瑣或權力濫用。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規定,對於特定輕微違法案件(如罰鍰、申誡或沒入),警察機關在訊問後若無繼續調查必要,應立即製作處分書。處分書需載алеко
包含行為人基本資訊、主文、事實理由、法條依據、處分機關及日期,並告知不服處分者可在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異議。此條文旨在簡化執法流程並提供救濟管道。
名詞解說
- 處分書:警察機關對違法行為做出的正式行政處分文件。
- 罰鍰: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課徵的罰款。
- 申誡:對違法行為人的警告或訓誡,不涉及財產處罰。
- 沒入:依法沒收違法相關物品。
- 異議:行為人不服處分,向簡易庭提出的反對意見。
- 簡易庭: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案件的簡易司法機構。
要件分析
- 適用案件:僅限罰鍰、申誡或沒入的輕微案件,且無繼續調查必要。
- 處分書內容:須包含行為人身份、主文、事實理由、法條、機關日期及異議權利告知。
- 時效限制:異議須於處分書送達後五日內提出。
- 程序要求:異議需書面敘述理由,經原機關轉交簡易庭。
舉例
- 某人因公共場所吸菸被查獲,警方訊問後開立罰鍰500元的處分書,載明違反第17條,並告知五日內可提出異議。
- 某人攜帶違禁品被查,警方訊問後作成沒入處分書,行為人不服,於送達翌日起三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透過規範處分書的製作與異議程序,確保警察機關在處理輕微違法案件時兼顧效率與公平。該條文不僅提升執法透明度,也為行為人提供救濟途徑,體現法律對社會秩序與個人權利的雙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