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 警察機關處分書製作與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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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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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2.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規範警察機關處理輕微違法案件時的處分程序,確保執法效率與透明性。透過即時製作處分書並明確告知當事人異議權利,該條文旨在快速解決社會秩序相關案件,同時保障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行政程序過於繁瑣或權力濫用。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規定,對於特定輕微違法案件(如罰鍰、申誡或沒入),警察機關在訊問後若無繼續調查必要,應立即製作處分書。處分書需載алеко
包含行為人基本資訊、主文、事實理由、法條依據、處分機關及日期,並告知不服處分者可在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異議。此條文旨在簡化執法流程並提供救濟管道。

名詞解說
  1. 處分書:警察機關對違法行為做出的正式行政處分文件。
  2. 罰鍰: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課徵的罰款。
  3. 申誡:對違法行為人的警告或訓誡,不涉及財產處罰。
  4. 沒入:依法沒收違法相關物品。
  5. 異議:行為人不服處分,向簡易庭提出的反對意見。
  6. 簡易庭: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案件的簡易司法機構。

要件分析
  1. 適用案件:僅限罰鍰、申誡或沒入的輕微案件,且無繼續調查必要。
  2. 處分書內容:須包含行為人身份、主文、事實理由、法條、機關日期及異議權利告知。
  3. 時效限制:異議須於處分書送達後五日內提出。
  4. 程序要求:異議需書面敘述理由,經原機關轉交簡易庭。

舉例
  1. 某人因公共場所吸菸被查獲,警方訊問後開立罰鍰500元的處分書,載明違反第17條,並告知五日內可提出異議。
  2. 某人攜帶違禁品被查,警方訊問後作成沒入處分書,行為人不服,於送達翌日起三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透過規範處分書的製作與異議程序,確保警察機關在處理輕微違法案件時兼顧效率與公平。該條文不僅提升執法透明度,也為行為人提供救濟途徑,體現法律對社會秩序與個人權利的雙重保障。
 
C

Chloe

Guest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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