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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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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念:
刑法第215條的立法理念在於規範那些從事業務的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將該虛假信息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此法條旨在防止商業活動中虛假信息的傳播,以保障業務文書的真實性和可信性。業務文書是社會運作的重要基礎,其內容必須真實可靠,才能保障社會秩序的正常運作。如果從事業務之人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文書,將會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因此必須予以懲罰。
法條解說:
刑法第215條明確界定了對於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故意登載在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的刑罰。
- 從事業務之人(Person Engaged in Business): 指那些在商業領域從事業務活動的人,例如商人、企業家、律師、會計師等。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Knowing False Information): 表示行為人明確知道所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
-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Recorded in Documents Produced in Business): 指將虛假信息故意記錄在從事業務活動的人所製作的文書中。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Likely to Cause Harm to Public or Others): 這指的是虛假信息可能對公眾或他人的權益造成實際損害。
- 從事業務之人:行為人必須是在商業領域從事業務活動的人。
- 明知不實之事項: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所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
- 登載於業務文書:行為人必須通過故意的方式,將不實信息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中。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不實信息的登載可能對公眾或他人的權益造成實際損害。
- 若一名會計師明知一家公司的財務報表存在虛假數據,卻故意將這些虛假數據記錄在報表中,以隱瞞公司實際的經濟狀況,這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
- 如果一名律師明知某份法律文件包含不實陳述,但故意在文件中登載這些虛假陳述,以對案情進行干擾或欺騙,這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所定義的犯罪。
- 醫生在病歷中登載不實的病情資料。
- 律師在合約中登載不實的內容。
- 會計師在財務報表中登載不實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