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3條 拘留執行於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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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er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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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3條旨在規範拘留處罰的執行場所,明確要求拘留必須在拘留所內進行,以確保處罰的合法性、規範性及人權保障。該條透過指定專門設施,防止不當執行或濫用權力,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保障受處罰者的基本權利。

法條解說
內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的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
  • 說明:
    • 拘留所:專為執行短期人身自由限制設置的場所,具備必要管理與安全措施。
    • 執行規範:拘留不得在其他場所(如警察局或一般監獄)執行,確保程序正當。
    • 目的:統一拘留執行環境,保障受拘留者的權利(如基本生活條件)並避免不當對待。
    • 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的拘留處罰。
名詞解說
  • 拘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違規行為施加的短期人身自由限制,通常不超過5日。
  • 拘留所:政府設立的專門設施,用於執行行政拘留,與監獄或看守所不同。
  • 執行:將裁定的拘留處罰付諸實施,限制當事人自由的過程。
要件
  • 案件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處罰經法定程序裁定為拘留。
  • 拘留處罰已確定(無抗告、抗告期間屆滿或抗告被駁回)。
  • 拘留執行地點為依法設立的拘留所。
舉例
  • 某人因聚眾滋事被裁定3日拘留,裁定確定後,警察將其送往指定拘留所執行。
  • 違規攤販因屢次不改被裁定2日拘留,於當地拘留所內履行處罰。
  • 噪音擾民者被裁定1日拘留,警察依法將其送至拘留所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3條透過明確拘留執行於拘留所的規定,確保處罰的規範性與人權保障。其統一執行場所的要求,不僅維護法規的嚴肅性,也為社會秩序的穩定提供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