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4條 拘留執行時間計算與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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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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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2.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4條旨在規範拘留處罰的執行時間計算與釋放程序,確保拘留執行的精確性與人權保障。該條明確拘留時間的起算方式及以24小時為一日的標準,並針對特殊時段釋放提供彈性,兼顧行政效率與當事人權益,體現程序正義。

法條解說
內容:
  • 拘留執行從即時起算,以24小時為一日。
  • 拘留期滿即釋放,但若於凌晨0時至8時之間期滿,可經當事人同意延至當日8時釋放。
說明:
  • 即時起算:拘留時間從當事人進入拘留所或正式執行時開始計算。
  • 24小時為一日:拘留期間按連續24小時計算一日,不以日曆日為準。
  • 期滿釋放:拘留期限結束後立即釋放,確保不超時限制自由。
  • 特殊時段釋放:為保障安全與便利,凌晨期滿的拘留可延至上午8時釋放,但需當事人同意。
  • 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的拘留處罰。
名詞解說
  • 拘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違規行為施加的短期人身自由限制,通常不超過5日。
  • 即時起算:拘留時間從執行開始的當下計算,不以整日為起點。
  • 期滿釋放:拘留期限結束後立即解除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
  • 24小時為一日:拘留時間以連續24小時為一日計,與日曆日不同。
要件
  • 案件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拘留處罰經法定程序裁定並確定。
  • 拘留執行從即時起算,以24小時為一日。
  • 拘留期滿後立即釋放,或於0時至8時期滿經當事人同意延至8時釋放。
舉例
  • 某人因滋事被裁定2日拘留,下午2時進入拘留所,拘留至第三日下午2時期滿後釋放。
  • 違規攤販被裁定1日拘留,晚上10時開始執行,次日晚上10時期滿,立即釋放。
  • 噪音擾民者被裁定3日拘留,於凌晨2時計滿,同意延至當日8時釋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4條透過規範拘留的時間計算與釋放程序,確保處罰執行的精確性與公平性。其兼顧行政便利與當事人權益的設計,為維護社會秩序與法治精神提供保障。
 
L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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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4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解釋文: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 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 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 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 不符部分,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儘速 依本解釋意旨,就受刑人釋放事宜予以妥善規範。相關規定修正前,受刑 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 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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