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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isa
Guest
-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旨在保障受處罰者的權利,針對警察機關的行政處分提供聲明異議的救濟途徑。該條透過規範異議的提出期限與程序,確保當事人能對不當處分尋求司法審查,平衡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促進處罰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法條解說
內容:
- 受處罰者若不服警察機關的處分,可於處分書送達後5日內聲明異議。
- 聲明異議需以書狀說明理由,經原處分的警察機關提交至該管簡易庭。
- 聲明異議:當事人對警察處分(如罰鍰)提出不服,請求簡易庭重新審查。
- 5日期限:從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算,確保救濟程序及時進行。
- 書狀要求:異議需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確保訴求清晰。
- 程序路徑:異議經原警察機關轉送簡易庭,體現行政與司法分工。
- 適用範圍:適用於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的行政處分。
- 處分:警察機關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如罰鍰或警告。
- 聲明異議:當事人對警察處分不服,向簡易庭提出的救濟請求。
- 處分書:記載警察處分內容與依據的書面文件。
- 簡易庭:地方法院內處理輕微案件的法庭,負責審理異議案件。
- 書狀:提出異議的書面文件,需載明理由與請求。
- 當事人受到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分。
- 當事人不服處分,欲尋求救濟。
- 聲明異議於處分書送達後5日內提出。
- 異議以書狀形式說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轉送簡易庭。
- 某人因違規停車被警察處罰鍰,收到處分書後認為罰則過重,於第3日提交異議書狀,經警察機關轉送簡易庭審理。
- 噪音擾民者被處罰鍰,認為處分無據,於處分書送達後第4日提出異議,簡易庭受理後減輕罰鍰。
- 無照攤販被處分罰鍰,於5日內提交異議書狀,經警察機關轉交簡易庭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