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1條 警方通知與訊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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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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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2.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3.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4. 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5.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旨在規範警察機關調查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時的通知與訊問程序,確保執法過程具備合法性與透明性。其立法理念在於保障嫌疑人、證人及關係人的基本權利,同時賦予警察機關必要的調查權限,以維護社會秩序並兼顧程序正義。

法條解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規定,警察機關為查明違法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到場。通知書需載明被通知人的基本資料、事由、到場時間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後果及通知機關署名。若被通知人身份不明,可記載辨識特徵並酌情免除部分資料。訊問嫌疑人時,需告知事由並給予申辯機會,嫌疑人可委任代理人,但必要時仍須本人到場。此條文明確了調查程序的規範性與權利保障。

名詞解說
  1. 嫌疑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人。
  2. 證人:知悉案件相關事實並可提供證詞的人。
  3. 關係人:與案件有一定關聯,可能是利害關係人或知情者。
  4. 通知書:警察機關發出的正式文書,用以傳喚相關人員。
  5. 申辯機會:嫌疑人可針對指控進行解釋或辯護的權利。
  6. 代理人:嫌疑人委託代為應對調查的人,通常具法律專業背景。

要件分析
  1. 通知義務:警察機關須發出通知書,載明法定事項。
  2. 內容完整性:通知書需包含被通知人身份、事由、時間地點等資訊。
  3. 例外處理:若身份不明,可記載特徵並免除部分記載。
  4. 訊問程序:須告知事由並給予申辯機會,確保程序正義。
  5. 代理與本人到場:允許代理人參與,但必要時仍可要求本人出面。

舉例
  1. 案例一:某人涉嫌在公共場所喧嘩,警方發出通知書,要求其於某日到派出所說明。通知書載明姓名、事由及不到場將逕行裁處的警告,該人到場後獲申辯機會。
  2. 案例二:警方調查街頭違規事件,嫌疑人身份不明,通知書記載其外貌特徵並要求到場。嫌疑人委任律師代理,但警方認為案情重大,仍要求本人到場接受訊問。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透過明確的調查與通知程序,確保警察機關在維護社會秩序時兼顧合法性與當事人權益。該法條不僅規範執法行為,也為嫌疑人提供申辯與代理的保障,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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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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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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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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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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