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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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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4條旨在規範拘留處罰的執行時間計算與釋放程序,確保拘留執行的精確性與人權保障。該條明確拘留時間的起算方式及以24小時為一日的標準,並針對特殊時段釋放提供彈性,兼顧行政效率與當事人權益,體現程序正義。
法條解說
內容:
- 拘留執行從即時起算,以24小時為一日。
- 拘留期滿即釋放,但若於凌晨0時至8時之間期滿,可經當事人同意延至當日8時釋放。
- 即時起算:拘留時間從當事人進入拘留所或正式執行時開始計算。
- 24小時為一日:拘留期間按連續24小時計算一日,不以日曆日為準。
- 期滿釋放:拘留期限結束後立即釋放,確保不超時限制自由。
- 特殊時段釋放:為保障安全與便利,凌晨期滿的拘留可延至上午8時釋放,但需當事人同意。
- 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的拘留處罰。
- 拘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違規行為施加的短期人身自由限制,通常不超過5日。
- 即時起算:拘留時間從執行開始的當下計算,不以整日為起點。
- 期滿釋放:拘留期限結束後立即解除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
- 24小時為一日:拘留時間以連續24小時為一日計,與日曆日不同。
- 案件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拘留處罰經法定程序裁定並確定。
- 拘留執行從即時起算,以24小時為一日。
- 拘留期滿後立即釋放,或於0時至8時期滿經當事人同意延至8時釋放。
- 某人因滋事被裁定2日拘留,下午2時進入拘留所,拘留至第三日下午2時期滿後釋放。
- 違規攤販被裁定1日拘留,晚上10時開始執行,次日晚上10時期滿,立即釋放。
- 噪音擾民者被裁定3日拘留,於凌晨2時計滿,同意延至當日8時釋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4條透過規範拘留的時間計算與釋放程序,確保處罰執行的精確性與公平性。其兼顧行政便利與當事人權益的設計,為維護社會秩序與法治精神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