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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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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旨在完善對警察處分的救濟程序,確保當事人聲明異議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該條規範警察機關在收到異議後的處理方式,透過自行審查或移送簡易庭的機制,平衡行政效率與司法審查,促進處分的合法性與公平性,維護當事人權益。
法條解說
內容:
- 警察機關若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若認為異議不合法定程序、異議權已喪失,或異議全部/部分無理由,應於收到異議書狀後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可附意見書。
- 自行審查:警察機關需審查異議是否合理,若認有誤可直接撤銷或變更處分,減少司法負擔。
- 移送簡易庭:若異議不符程序、逾期或無理由,警察機關需快速轉交簡易庭進行司法審查。
- 3日時限:確保異議處理效率,防止延宕當事人權利。
- 意見書:警察機關可補充說明處分依據,協助簡易庭審理。
- 適用範圍:適用於依第55條提出的警察處分異議案件。
- 聲明異議:當事人對警察處分不服,向簡易庭提出的救濟請求。
- 原處分: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如罰鍰。
- 簡易庭:地方法院內處理輕微案件的法庭,負責審理異議案件。
- 意見書:警察機關對異議案件的補充說明,供簡易庭參考。
- 法定程序:聲明異議需符合的法律要求,如期限與書狀形式。
- 當事人已依第55條對警察處分提出聲明異議。
- 警察機關收到異議書狀。
- 警察機關審查異議:
- 若認為有理由,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若認為不合法定程序、異議權喪失或無理由,於3日內送交簡易庭。
- 警察機關可附意見書。
- 某人因違規停車被罰鍰,提出異議,警察機關認為理由充分,主動撤銷處分。
- 噪音擾民者對罰鍰提出異議,警察機關認為逾期,於收到書狀後2日送交簡易庭。
- 無照攤販異議罰鍰,警察機關認為無理由,附意見書於3日內轉送簡易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