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4條 警察得逕行處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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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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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的立法理念在於提升行政效率與執法便利性。針對情節輕微且事實明確的違規案件,賦予警察機關快速裁處權限,無需經過繁瑣的通知或訊問程序。此規定旨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減輕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負擔,並確保處罰措施符合比例原則,兼顧人民權益。

法條解說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警察機關在處理違反該法的案件時,若案件屬於情節輕微且事實清楚無誤,可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無需事先通知當事人或進行訊問。然而,快速處分的權限受到限制,處罰僅能為新臺幣1,5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以避免權力過度擴張並保障公平性。

名詞解說
  1. 情節輕微:指違規行為的影響或危害程度較低,未對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
  2. 事實明確:指違規行為的證據充分且無爭議,無需進一步調查或確認。
  3. 罰鍰:行政罰款,此處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
  4. 申誡:輕微的行政處分,類似口頭或書面警告,不涉及金錢處罰。
  5. 逕行處分:指不經正式程序直接作出裁決。

要件
警察機關適用第44條時,需符合以下要件:
  1. 違法事實:行為必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2. 情節輕微:違規行為未達嚴重程度,例如輕微擾亂公共秩序。
  3. 事實明確:違規證據確鑿,無需當事人陳述或額外調查。
  4. 處分限制:處罰僅限於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舉例
  1. 某人在捷運站大聲喧譁,經警察當場制止並確認事實明確,因屬輕微違規,直接處以新臺幣1,200元罰鍰。
  2. 可以逕行處分的案例:
    • 市區隨地吐痰、亂丟煙蒂,事實清楚,警方當場查獲,裁罰新台幣1,200元。
    • 在公園大聲喧嘩,造成輕微擾民但未持續影響,警方予以申誡處分。
  3. 不可逕行處分的情況:
    • 當事人否認違規,或現場證據不足,需要進一步訊問或調查。
    • 涉及傷害、公共危險等較重的違法行為,須啟動正式程序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為警察機關提供了一個快速處理輕微違規案件的法律工具,既能有效維持社會秩序,又能節省行政資源。對於民眾而言,理解此法條的適用範圍與限制,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如對處分結果有異議,可依法提起申訴或救濟,以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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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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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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