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7條 妨害調查與誣告規範

H

Ho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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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2.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立法理念
第67條旨在保障執法程序的公正性,針對妨害調查、誣告及隱匿行為設定規範,維護本法執行的有效性。立法精神強調保護行政秩序,防止虛假陳述或包庇阻礙真相,同時對親屬間的特定行為給予減免,體現人道考量。本條兼顧嚴格執法與比例原則,符合法治精神。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六款違規行為,處罰為拘留(最多3日)或罰鍰(最高1.2萬),親屬行為可申誡或免罰:
  • 第一款:規範場所管理人包庇違規者。
  • 第二款:針對不實陳述或拒答調查。
  • 第三至第六款:規範誣告、虛偽證言、藏匿與證據破壞。
  • 親屬減免:第四至第六款若為親屬圖利,可減輕處罰。
    警察調查證據(如錄音、證詞),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拒答姓名與誣告。
名詞解說
  • 誣告:虛構事實,使他人受罰。
  • 虛偽證言:向警察提供不實陳述。
  • 藏匿:協助違規者逃避查緝。
  • 證據湮滅:破壞或隱藏案件相關證物。
  • 親屬圖利:為親屬利益實施違規行為。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如不報(第一款)、誣告(第三款)。
  • 主觀故意:明知違規,如故意隱藏證據。
  • 客觀影響:妨害執法程序或他人權益。
  • 證據要求:錄音、通信紀錄、證人陳述等。
  • 減免條件:第四至第六款涉及親屬,需證明關係與動機。
舉例
  1. 小明夜店負責人包庇違規者,違反第一款,罰鍰8000元。
  2. 乙拒答警察調查姓名,違反第二款,簡易庭裁定罰鍰5000元。
  3. 丙為保護兄弟隱藏證據,違反第六款,經證明親屬關係,處申誡。

第67條維護執法公正,遏止妨害調查與誣告行為。民眾應配合調查、避免虛假陳述,若受罰可說明動機。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程序正義。若涉及親屬減免或重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G

Gra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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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80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 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 …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 ,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 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
2.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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