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1條 禁入場所擅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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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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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念
第71條旨在保護特定場所的安全與秩序,防止擅入引發危害或干擾。立法精神針對軍事、機密或危險區域,透過罰鍰快速遏止違規,確保管理效力。本條強調執法的即時性與預防功能,符合公共安全與比例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擅入禁止場所的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6000元):
  • 違規行為:未經許可進入明示禁入的場所,如軍事基地、施工區。
  • 條件:需有主管機關的禁止標示,且行為人不聽勸阻。
    警察調查證據(如標示照片、證詞),直接裁處。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闖入工地或管制區。
名詞解說
  • 禁入場所:主管機關明示禁止的區域,如軍區、危險區。
  • 擅入:未經許可進入。
  • 明示:以告示牌、圍欄等明確標示。
  • 不聽勸阻:違反管理人員或警察的警告。
  • 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場所的政府單位。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擅自進入禁入場所。
  • 客觀條件:場所具明示禁止標示。
  • 主觀要件:不聽勸阻,如無視警告。
  • 證據要求:告示牌照片、監視器、證人陳述。
  • 排除條件:誤入或緊急避險可免罰(參第13條)。
舉例
  1. 小明闖入施工區,無視告示牌,違反本條,罰鍰4000元。
  2. 乙進入軍事禁區,拒絕警衛勸阻,罰鍰6000元。
  3. 丙因迷路誤入禁區,經解釋免罰。

第71條保護禁入場所的安全與秩序。民眾應注意告示牌並遵守規範,若受罰可說明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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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usep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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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1條 禁入場所擅入規範​

條文原文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念
第71條旨在保護特定場所的安全與秩序,防止擅入引發危害或干擾。立法精神針對軍事、機密或危險區域,透過罰鍰快速遏止違規,確保管理效力。本條強調執法的即時性與預防功能,符合公共安全與比例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擅入禁止場所的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6000元):
  • 違規行為:未經許可進入明示禁入的場所,如軍事基地、施工區。
  • 條件:需有主管機關的禁止標示,且行為人不聽勸阻。
    警察調查證據(如標示照片、證詞),直接裁處。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闖入工地或管制區。
名詞解說
  • 禁入場所:主管機關明示禁止的區域,如軍區、危險區。
  • 擅入:未經許可進入。
  • 明示:以告示牌、圍欄等明確標示。
  • 不聽勸阻:違反管理人員或警察的警告。
  • 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場所的政府單位。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擅自進入禁入場所。
  • 客觀條件:場所具明示禁止標示。
  • 主觀要件:不聽勸阻,如無視警告。
  • 證據要求:告示牌照片、監視器、證人陳述。
  • 排除條件:誤入或緊急避險可免罰(參第13條)。
舉例
  1. 小明闖入施工區,無視告示牌,違反本條,罰鍰4000元。
  2. 乙進入軍事禁區,拒絕警衛勸阻,罰鍰6000元。
  3. 丙因迷路誤入禁區,經解釋免罰。
結尾
第71條保護禁入場所的安全與秩序。民眾應注意告示牌並遵守規範,若受罰可說明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 酗酒與噪音安寧規範​

條文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立法理念
第72條旨在維護公眾安寧,規範酗酒、噪音等擾民行為,促進和諧環境。立法精神針對都市化衍生的紛爭,透過罰鍰快速恢復秩序,兼顧教育與預防功能。本條強調執法的靈活性與比例性,符合社會安寧與法治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三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6000元):
  • 第一款:針對酗酒引發的滋事或喧鬧,需不聽禁止。
  • 第二款:規範濫用警笛或警號,需無正當理由。
  • 第三款:涵蓋噪音與深夜喧嘩,需妨害安寧。
    警察調查證據(如錄音、證詞),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酒後鬧事與深夜音樂。
名詞解說
  • 酗酒滋事:酒後失控擾亂秩序。
  • 噪音:影響安寧的聲音,如高分貝音樂。
  • 警笛:警車、救護車等專用警報。
  • 深夜喧嘩:夜間高聲吵鬧。
  • 公眾安寧:社會成員的平和感受。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酗酒滋事(第一款)、噪音(第三款)。
  • 主觀要件:故意或疏忽,如明知擾民仍喧嘩。
  • 客觀影響:妨害他人安寧或安全。
  • 證據要求:錄音、監視器、鄰居投訴等。
  • 排除條件:合法活動(如節慶)或緊急警報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酒後在公園大喊,違反第一款,罰鍰4000元。
  2. 乙擅自鳴警笛,違反第二款,罰鍰5000元。
  3. 丙深夜播放音樂,違反第三款,初犯警告,重犯罰鍰3000元。
結尾
第72條保護公眾安寧,遏止酗酒與噪音行為。民眾應控制行為避免擾民,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3條 公共場所紛爭與災害規範​

條文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立法理念
第73條旨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與災害應對效率,規範紛爭、設施疏忽與污損行為。立法精神針對文化、教育場域及緊急情境,透過罰鍰快速制止違規,保護安寧與安全。本條兼顧執法的嚴格性與人道考量,符合公共利益。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四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6000元):
  • 第一款:針對公共場所紛爭,需不聽禁止。
  • 第二款:規範經營者疏忽設施安全。
  • 第三款:防止圍觀妨礙災害救援。
  • 第四款:保護紀念設施免受污損。
    警察調查證據(如監視器、照片),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校園爭執與墓碑損壞。
名詞解說
  • 紛爭:口角或肢體衝突,擾亂秩序。
  • 經營地界:個人或企業管理的場所。
  • 災害圍觀:聚集觀看,妨礙救援。
  • 污損:損壞或塗污紀念設施。
  • 公共場所:學校、圖書館等公眾出入之地。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紛爭(第一款)、污損(第四款)。
  • 主觀要件:故意或疏忽,如無視禁止。
  • 客觀影響:妨害秩序、安全或文化尊嚴。
  • 證據要求:監視器、現場照片、證詞等。
  • 排除條件:誤會或緊急避險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在圖書館爭吵,違反第一款,罰鍰3000元。
  2. 乙經營店面未蓋水溝,違反第二款,罰鍰5000元。
  3. 丙在火災現場圍觀,違反第三款,警告結案。
結尾
第73條保護公共場所與災害應對秩序。民眾應避免紛爭與疏忽,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4條 深夜遊蕩與交通安全規範​

條文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立法理念
第74條旨在維護深夜安全與交通秩序,規範遊蕩、隱藏及未報備活動等行為。立法精神針對潛在犯罪與交通風險,透過罰鍰預防危害,兼顧安全與文化尊重。本條強調執法的靈活性,符合公共安全與比例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六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6000元):
  • 第一、二款:針對深夜可疑行為,需具危害風險。
  • 第三款:規範未報備僱用不明人士。
  • 第四款:防止燃燒影響交通。
  • 第五、六款:規範未報備活動與不當殯葬行為。
    警察調查證據(如巡查紀錄、證詞),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深夜遊蕩與未報備遊行。
名詞解說
  • 深夜遊蕩:夜間無故徘徊,具可疑性。
  • 隱藏:躲藏於無人場所,具風險。
  • 身分不明:無合法證件或無法查明者。
  • 交通安全:確保駕駛視線與道路暢通。
  • 殮葬:屍體的妥善處理。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遊蕩(第一款)、燃燒(第四款)。
  • 主觀要件:無正當理由或疏忽。
  • 客觀風險:危害安全或交通秩序。
  • 證據要求:巡查紀錄、照片、證詞等。
  • 排除條件:合法活動或誤解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深夜在公園徘徊,違反第一款,罰鍰3000元。
  2. 乙未報備遊行,違反第五款,罰鍰4000元。
  3. 丙誤入空屋避雨,經解釋免罰。
結尾
第74條保護深夜與交通安全,規範可疑與未報備行為。民眾應遵守規範,若受罰可說明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5條 公共設施擅用與毀損規範​

條文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立法理念
第75條旨在保護公共設施的正常運作,規範擅用與毀損行為,確保公共服務順暢。立法精神針對基礎設施的維護,透過罰鍰快速恢復秩序,兼顧預防與懲戒功能。本條強調執法的即時性,符合公共利益與法治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兩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6000元):
  • 第一款:針對擅自操控路燈或號誌,影響運作。
  • 第二款:規範毀損公共設施,如折斷樹木。
    警察調查證據(如監視器、損壞照片),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塗鴉號誌與破壞路燈。
名詞解說
  • 擅自操縱:未經許可控制設施。
  • 毀損:損壞或降低設施功能。
  • 公共設施:路燈、號誌、樹木等公用設備。
  • 交通號誌:紅綠燈、路標等。
  • 基礎設施:支持公共服務的設備。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操縱號誌(第一款)、毀損樹木(第二款)。
  • 主觀要件:故意或疏忽,如明知違規仍塗鴉。
  • 客觀影響:妨害設施功能或安全。
  • 證據要求:監視器、損壞紀錄、證詞等。
  • 排除條件:緊急維修或誤損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擅自關閉路燈,違反第一款,罰鍰4000元。
  2. 乙塗鴉交通號誌,違反第二款,罰鍰5000元。
  3. 丙因事故撞壞樹木,經證明免罰。
結尾
第75條保護公共設施,遏止擅用與毀損行為。民眾應愛護公物,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6條 不明物品報告規範​

條文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念
第76條旨在預防犯罪與危害,規範不明物品的報告義務,確保公共安全。立法精神針對贓物與危險品的流通,透過罰鍰與歇業處罰督促業者與民眾配合,兼顧執法的嚴格性與預防功能。本條符合安全優先的法治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兩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3萬),第一款重犯可歇業:
  • 第一款:規範當舖等業者未報不明物品。
  • 第二款:針對任何人未報危險品。
    警察調查證據(如物品紀錄、證詞),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當舖收贓與發現槍械未報。
名詞解說
  • 不明物品:來歷無法查明的財物,疑似贓物。
  • 當舖業:典當、加工、買賣等行業。
  • 槍械:具殺傷力的武器或彈藥。
  • 爆裂物:炸藥、煙火等危險品。
  • 歇業:暫停或終止營業。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未報不明物品(第一款)、槍械(第二款)。
  • 主觀要件:明知不明或危險仍未報。
  • 客觀影響:潛在犯罪或安全風險。
  • 證據要求:物品照片、交易紀錄、證詞等。
  • 重犯條件:第一款多次違規或影響重大。
舉例
  1. 小明當舖收不明手機未報,違反第一款,罰鍰2萬。
  2. 乙發現彈藥未報,違反第二款,罰鍰1.5萬。
  3. 丙當舖重複收贓,違反第一款,被勒令歇業3個月。
結尾
第76條保護安全,規範不明物品報告義務。業者與民眾應主動報警,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歇業,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7條 遊樂場所未成年管理規範​

條文原文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念
第77條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安全,規範遊樂場所的管理責任,防止深夜聚集引發風險。立法精神針對青少年保護,透過罰鍰與歇業處罰督促業者自律,兼顧預防與懲戒功能。本條符合兒童權益與公共安全的法治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遊樂場所未報未成年深夜聚集的行為:
  • 處罰:罰鍰(最高1.5萬),重犯可停止營業或歇業。
  • 對象: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
  • 違規行為:縱容未成年深夜聚集且未報警。
    警察調查證據(如登記紀錄、監視器),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網咖與遊戲場疏忽。
名詞解說
  • 遊樂場所:網咖、遊樂場等娛樂場所。
  • 未成年:18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
  • 深夜:通常指晚間10時後。
  • 縱容:明知未成年聚集未阻止。
  • 歇業:暫停或終止營業。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未成年深夜聚集未報警。
  • 主觀要件:明知或疏忽未報。
  • 客觀影響:影響未成年安全或秩序。
  • 證據要求:監視器、身份紀錄、證詞等。
  • 重犯條件:多次違規或影響重大。
舉例
  1. 小明網咖縱容少年深夜逗留,違反本條,罰鍰1萬。
  2. 乙遊戲場重複疏忽,違反本條,勒令歇業3個月。
  3. 丙場所初次違規,經警告後整改,免罰。
結尾
第77條保護未成年人,規範遊樂場所管理。業者應檢查身份並報警,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歇業,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8條 貨幣仿製品規範​

條文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立法理念
第78條旨在保護貨幣信用,規範仿製與散布行為,防止經濟混亂。立法精神針對偽鈔與仿製品的風險,透過罰鍰快速遏止違規,兼顧經濟秩序與公眾信任。本條符合金融安全與法治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兩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1.5萬):
  • 第一款:影印或改變紙幣尺寸並散布、販賣。
  • 第二款:製造或販賣紙幣、硬幣仿製品。
    警察調查證據(如仿製品、交易紀錄),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販賣假幣道具。
名詞解說
  • 仿製品:模擬真幣的物品,非法定貨幣。
  • 影印:複製紙幣圖案。
  • 散布:公開傳播仿製品。
  • 通用紙幣:法定流通的貨幣。
  • 經濟秩序:貨幣信用的穩定性。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影印紙幣(第一款)、販賣仿製品(第二款)。
  • 主觀故意:明知違規仍實施。
  • 客觀影響:潛在擾亂經濟或信任。
  • 證據要求:仿製品、交易紀錄、證詞等。
  • 排除條件:合法藝術用途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影印紙幣販賣,違反第一款,罰鍰1萬。
  2. 乙製造假硬幣道具,違反第二款,罰鍰8000元。
  3. 丙為藝術創作仿製紙幣,經許可免罰。
結尾
第78條保護貨幣信用,遏止仿製品行為。民眾應避免製造或散布假幣,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9條 叫賣與動物虐待規範​

條文原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立法理念
第79條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動物福利,規範叫賣、晾物與虐待行為。立法精神針對輕微違規,透過低額罰鍰或申誡促進改正,兼顧教育與秩序。本條符合安寧與人道原則,強調執法的靈活性。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三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3000元)或申誡:
  • 第一款:針對叫賣妨礙交通,需不聽禁止。
  • 第二款:規範晾物影響通道。
  • 第三款:保護動物免受虐待。
    警察調查證據(如現場照片、證詞),直接裁處。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路邊叫賣與虐狗。
名詞解說
  • 叫賣:公開吆喝販賣物品。
  • 晾掛:於公共通道懸掛衣物。
  • 虐待動物:故意傷害或忽視動物。
  • 申誡:口頭或書面警告。
  • 妨礙交通:影響行人或車輛通行。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叫賣(第一款)、虐待(第三款)。
  • 主觀要件:故意或疏忽,如無視禁止。
  • 客觀影響:妨害秩序或動物福利。
  • 證據要求:照片、錄影、證詞等。
  • 排除條件:合法販賣或誤解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路邊叫賣阻塞道路,違反第一款,罰鍰2000元。
  2. 乙在巷口晾衣,違反第二款,處申誡。
  3. 丙虐待流浪貓,違反第三款,罰鍰3000元。
結尾
第79條保護秩序與動物福利,規範輕微違規。民眾應避免叫賣或虐待,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 性交易與拉客規範​

條文原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立法理念
第80條旨在規範性交易與拉客行為,維護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立法精神針對性產業的社會影響,透過罰鍰遏止非法交易,同時尊重自治條例的合法範圍。本條兼顧風俗管理與法治靈活性,符合公共利益。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兩款違規行為,處罰為罰鍰(最高3萬):
  • 第一款:從事性交易,排除合法自治區域(參第91-1條)。
  • 第二款:公開拉客,需具交易意圖。
    警察調查證據(如對話紀錄、證詞),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街頭拉客與非法交易。
名詞解說
  • 性交易:以金錢交換性行為。
  • 拉客:公開招攬性交易客戶。
  • 自治條例:地方規範合法性交易的法規(參第91-1條)。
  • 公共場所:街道、公園等公開區域。
  • 善良風俗: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性交易(第一款)、拉客(第二款)。
  • 主觀意圖:具交易或招攬目的。
  • 客觀影響:妨害風俗或秩序。
  • 證據要求:對話、交易紀錄、證詞等。
  • 排除條件:符合自治條例的交易免罰。
舉例
  1. 小明非法從事性交易,違反第一款,罰鍰2萬。
  2. 乙在夜市拉客,違反第二款,罰鍰1.5萬。
  3. 丙在合法區域交易,符合自治條例,免罰。
結尾
第80條規範性交易與拉客,維護風俗秩序。民眾應遵守法規,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高額罰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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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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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1條 媒合性交易規範​

條文原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立法理念
第81條旨在嚴懲媒合性交易,遏止組織化違規,保護風俗與公共安全。立法精神針對中介行為的嚴重性,透過拘留與高額罰鍰強化處罰,同時尊重合法自治範圍。本條強調執法的威懾力,符合法治與道德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兩款違規行為,處罰為拘留(3-5日)併罰鍰(1-5萬):
  • 第一款:媒合性交易,排除合法自治區域。
  • 第二款:公開拉客媒合交易。
    警察調查證據(如通訊紀錄、證詞),移送簡易庭裁處。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網路仲介與街頭招攬。
名詞解說
  • 媒合:促成性交易的仲介行為。
  • 拉客:招攬交易對象。
  • 自治條例:地方合法性交易規範(參第91-1條)。
  • 拘留:短期限制自由。
  • 風俗:社會道德規範。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媒合交易(第一款)、拉客(第二款)。
  • 主觀意圖:具促成交易目的。
  • 客觀影響:妨害風俗或安全。
  • 證據要求:通訊、交易紀錄、證詞等。
  • 加重條件:影響重大可延長拘留。
舉例
  1. 小明經營仲介網站,違反第一款,拘留3日併罰鍰3萬。
  2. 乙公開招攬交易,違反第二款,拘留3日併罰鍰2萬。
  3. 丙在合法區域媒合,符合自治條例,免罰。
結尾
第81條嚴懲媒合性交易,保護風俗安全。民眾應避免仲介違規,若受罰可陳述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公平。若涉及拘留,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2條 乞討與淫穢表演規範​

條文原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念
第82條旨在維護善良風俗,規範乞討與淫穢表演,促進社會和諧。立法精神針對公共場所的道德秩序,透過拘留、罰鍰與歇業處罰遏止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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