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ole
Guest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立法理念
第70條旨在保障公共安全與鄰里安寧,規範危險動物的飼養與管理,防止傷害或恐慌。立法精神針對大型或兇猛動物的風險,透過行政處罰督促飼主責任,兼顧動物福利與社會秩序。本條強調預防與矯正,符合安全優先的法治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三款違規行為,處罰為拘留(最多3日)或罰鍰(最高1.2萬):
- 第一款:飼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如未妥善隔離。
- 第二款:動物進入公共場所,造成風險。
- 第三款:故意驅使動物恐嚇他人。
警察調查證據(如動物種類、現場照片),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未拴繩猛犬與恐嚇行為。
- 危險動物:具攻擊性或風險的動物,如猛犬、毒蛇。
- 飼養:長期飼養或管理動物。
- 影響安全:動物行為造成鄰里恐慌或傷害風險。
- 公共場所:道路、建築物等有人出入之地。
- 驅使:故意操控動物嚇人。
- 行為明確:飼養影響安全(第一款)、動物出入(第二款)。
- 主觀要件:疏忽或故意,如未拴繩或驅使恐嚇。
- 客觀風險:危害他人安全或安寧。
- 證據要求:動物照片、傷害紀錄、證詞等。
- 排除條件:合法飼養或無意疏忽可免罰。
- 小明飼養猛犬未拴繩,違反第一款,罰鍰6000元。
- 乙的毒蛇逃入公寓,違反第二款,簡易庭裁定罰鍰8000元。
- 丙故意放狗嚇人,違反第三款,拘留2日。
第70條保護公共安全,規範危險動物管理。民眾飼養動物應妥善控制,若受罰可說明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確保公平。若涉及拘留,建議諮詢律師,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