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9條 交通設施與無票搭乘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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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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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立法理念
第69條旨在維護交通與娛樂場所的公平運營,規範超額收費與無票搭乘行為,保護公共服務秩序。立法精神強調確保收費透明與票務規範,透過行政處罰遏止不當獲利與逃票行為,促進運輸與娛樂產業的正常運作。本條兼顧執法的效率與消費者權益,符合公平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兩款違規行為,處罰為拘留(最多3日)或罰鍰(最高1.2萬):
  • 第一款:針對渡船、橋樑等超額收費或阻礙通行。
  • 第二款:規範無票搭乘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需證明不聽勸阻或未補票。
    警察調查證據(如收費紀錄、監視器),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捷運逃票與遊樂園闖入。
名詞解說
  • 超額收費:超出主管機關規定的通行費用。
  • 無票搭乘:未購票或未依定價進入交通或娛樂場所。
  • 補票:事後補繳應付票款。
  • 公共交通工具:捷運、巴士、火車等公共運輸。
  • 遊樂場所:遊樂園、電影院等需購票的場所。
要件分析
  • 行為明確:超額收費(第一款)或無票搭乘(第二款)。
  • 主觀故意:明知違規,如故意不購票。
  • 客觀影響:妨害運營秩序或他人權益。
  • 證據要求:票務紀錄、監視器、證人陳述等。
  • 排除條件:誤解票價或緊急情況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經營渡船超收費用,違反第一款,罰鍰8000元。
  2. 乙無票搭乘捷運,拒絕補票,違反第二款,簡易庭裁定罰鍰5000元。
  3. 丙誤入遊樂園,經解釋後補票,免罰。

第69條維護交通與娛樂場所秩序,確保公平運營。民眾應依規購票與繳費,若受罰可說明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保障程序正義。若涉及高額罰鍰,建議諮詢律師,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