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6條 簡易庭裁定書製作與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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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2.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旨在確保違反社會秩序案件的司法程序高效且公正,規範簡易庭在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迅速製作裁定書的義務,並明確裁定書的內容要求與抗告機制。該條透過程序規範與權利救濟途徑,保障當事人權益,同時維持社會秩序案件處理的效率與透明性。

法條解說
  1. 內容: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後,除需審問或調查的情況外,應迅速製作裁定書。
    裁定書需載明:行為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職業、住所)、主文、事實及理由(可簡述要領)、適用法條、裁定機關及日期、不服裁定的抗告程序(5日內向原簡易庭提出,轉交普通庭)。
  2. 說明:
    迅速裁定:簡易庭原則上應快速處理案件,避免拖延,僅在必要時進行審問或調查。
    裁定書內容:規範裁定書的格式與記載事項,確保裁定明確且具法律效力。
    抗告機制:當事人若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後5日內提起抗告,保障救濟權利。
    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簡易庭的案件。

名詞解說
  • 簡易庭:地方法院內處理輕微案件的法庭,程序簡化以提升效率。
  • 裁定書:簡易庭對案件作出的書面法律決定,記載裁定內容與依據。
  • 主文:裁定書的核心部分,明確記載對行為人的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決定。
  • 抗告:對簡易庭裁定不服時,向同法院普通庭提出的司法救濟程序。
  • 普通庭:地方法院內處理一般訴訟案件的法庭,負責審理抗告案件。
要件
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的要件:
  • 案件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至簡易庭。
  • 簡易庭完成審理(原則上無需審問或調查,必要時例外)。
  • 裁定書需迅速製作,並包含法條規定的六項記載事項。
  • 當事人若不服裁定,需於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書狀,並經原簡易庭轉交普通庭。
舉例
  • 噪音擾民
    某居民深夜製造噪音,警察移送簡易庭。簡易庭迅速裁定罰鍰並製作裁定書,記載行為人姓名、身分證號、罰鍰主文、噪音事實概要、適用法條及抗告權利。行為人不服,於5日內提交抗告書狀,簡易庭轉交普通庭審理。
  • 違規攤販
    無照攤販被移送簡易庭,裁定書記載攤販基本資料、罰鍰主文、違規事實、適用法條等。攤販認為罰鍰過高,於裁定送達後第3日提起抗告,普通庭重新審查後減輕罰鍰。
  • 街頭爭吵
    兩人爭吵被移送簡易庭,裁定不予處罰。裁定書記載事實概要及不予處罰的理由,當事人無異議,未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透過規範簡易庭裁定書的製作與抗告程序,確保社會秩序案件的處理兼顧效率與公平。該條不僅提升司法程序的透明度,還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救濟途徑,充分保障權益,為社會秩序與個人權利的平衡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