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8條 合法通知未到場直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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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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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8條旨在確保違反社會秩序案件的處理效率,針對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嫌疑人,賦予警察機關直接裁處的權限。該條平衡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防止嫌疑人故意規避調查,同時透過「合法通知」與「正當理由」的限制,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

法條解說
內容:警察機關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人,經合法通知後,若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得直接裁處。
  • 說明:
    • 合法通知:警察機關需依法律程序通知嫌疑人到場接受調查,例如書面送達或公告。
    • 無正當理由:嫌疑人未提供合理原因(如疾病、不可抗力)說明不到場。
    • 逕行裁處:警察機關可不待嫌疑人到場,直接依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罰決定。
    • 適用範圍:適用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輕微案件,如噪音擾民、違規停車等。
名詞解說
  • 嫌疑人:被懷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尚未經裁定確認違規的人。
  • 合法通知:警察機關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如傳票送達)通知嫌疑人到場的程序。
  • 正當理由:嫌疑人因合理且可驗證的因素(如重大疾病、意外)無法到場的理由。
  • 裁處:警察機關對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罰鍰或警告。
要件
  • 嫌疑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警察機關已依合法程序通知嫌疑人到場接受調查。
  • 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 警察機關依據調查結果直接裁處。
舉例
  • 噪音擾民
    某居民深夜播放音樂擾民,警察發出傳票要求到場說明。居民無故不到場,亦未提供理由。警察依調查證據,直接裁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 違規停車
    車主違規停車,警察通知到場處理,車主多次無故缺席。警察確認違規事實後,逕行裁處罰鍰並通知繳納。
  • 無照擺攤
    攤販未經許可擺攤,警察傳喚調查,攤販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依現場紀錄,直接裁處罰鍰並要求停止違規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8條透過授權警察機關對無故不到場的嫌疑人逕行裁處,提升社會秩序案件的處理效率。該條以合法通知與正當理由為前提,確保程序正當性,為行政效率與個人權益的平衡提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