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9條 裁定書與處分書宣示及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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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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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2.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3.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旨在確保違反社會秩序案件的裁定與處分程序公開透明,規範裁定書或處分書的宣示、宣告及送達程序,保障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的知情權與程序權利。該條透過明確的送達時限與程序要求,強化司法與行政處罰的正當性,促進案件處理的效率與公平。

法條解說
內容:
  • 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若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應當場宣示或宣告,並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 未當場宣示、宣告,或不經訊問逕行裁處的案件,警察機關應於5日內送達裁定書或處分書。
  • 上述裁定書應同時送達原移送的警察機關。
說明:
  • 當場宣示/宣告:若當事人在場,須立即告知裁定或處分內容並交付文件,確保知情權。
  • 5日送達:針對不在場或逕行裁處的情況,警察機關需在5日內完成送達,保障程序效率。
  • 送達警察機關:裁定書需回送原移送機關,確保行政程序銜接與紀錄完整。
  • 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的裁定或處分案件。

名詞解說
  • 裁定書:簡易庭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作出的書面法律決定。
  • 處分書:警察機關對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書面決定,如罰鍰通知。
  • 宣示/宣告:公開向當事人告知裁定或處分內容的程序,通常在當場進行。
  • 送達:將裁定書或處分書依法交付當事人或相關機關的程序。
  • 原移送警察機關:最初將案件移送簡易庭的警察單位。
要件
  • 裁定書或處分書已依法作成。
  • 當事人在場時,需當場宣示或宣告並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 當事人不在場、未宣示/宣告,或案件為逕行裁處時,警察機關需於5日內送達裁定書或處分書。
  • 裁定書需送達原移送的警察機關。
舉例
  • 某居民因噪音擾民被裁定罰鍰,當場在簡易庭接受宣示並領取裁定書。
  • 違規停車車主未到場,警察逕行裁處,於裁定後3日內將處分書送達車主住址。
  • 無照攤販案件由簡易庭裁定,裁定書除送達攤販外,亦送至原移送的警察分局備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透過規範裁定書與處分書的宣示及送達程序,確保當事人及時獲知裁處結果,同時促進司法與行政程序的透明與銜接。其嚴格的時限與程序要求,為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的平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