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1條 裁處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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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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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旨在確保違反社會秩序案件處罰的正當性與程序正義,規定處罰須在裁處確定後執行,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並避免未確定處罰的濫用。該條透過明確執行時點,強化法治原則,確保處罰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法條解說
內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處罰在裁處確定後執行。
  • 說明:
    • 裁處確定:指處罰決定經法定程序(如裁定書送達且無抗告,或抗告被駁回)後具法律效力。
    • 執行:由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單位實施處罰,如罰鍰徵收或拘留執行。
    • 程序保障:確保當事人有機會行使抗告等救濟權利,防止未確定處罰提前執行。
    • 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的處罰,包括罰鍰、拘留等。
名詞解說
  • 處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違規行為施加的制裁,如罰鍰、拘留或勒令歇業。
  • 裁處: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作出的處罰決定,通常以裁定書或處分書形式呈現。
  • 確定:裁處經法定程序無異議或救濟程序終結,具最終法律效力。
  • 執行:將裁定或處分的內容付諸實施,如收取罰鍰或執行拘留。
要件
  • 案件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處罰經法定程序裁處。
  • 裁處已確定(無抗告、抗告期間屆滿或抗告被駁回)。
  • 處罰由權責機關(如警察機關)執行。
舉例
  • 某居民因噪音擾民被裁定罰鍰,裁定書送達後未提抗告,確定後警察機關通知繳納罰鍰。
  • 違規停車車主被處罰鍰,抗告後被駁回,裁處確定,警察機關執行罰鍰徵收。
  • 無照攤販被裁定罰鍰與勒令歇業,裁定確定後,警察機關監督繳納罰鍰並要求停止營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透過規定處罰在裁處確定後執行,確保程序正義與當事人權利。其明確的執行時點規範,不僅維護法規的嚴肅性,也為社會秩序的穩定提供法治保障。
 
C

Col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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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解釋文: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 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 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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