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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ane
Guest
-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2條旨在確保拘留處罰的有效執行,針對裁定拘留確定後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的當事人,賦予警察機關強制執行的權限。該條透過規範強制到場程序,維護處罰的嚴肅性與社會秩序,同時以「正當理由」限制強制措施,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
法條解說
內容:裁定拘留確定後,經通知執行,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可強制其到場。
- 說明:
- 裁定拘留確定:拘留處罰經法定程序(如裁定書送達且無抗告,或抗告被駁回)具法律效力。
- 通知執行:警察機關需依法通知當事人到場接受拘留。
- 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提供合理且可驗證的不到場原因(如疾病、不可抗力)。
- 強制到場:警察可採取必要措施(如拘提)強制當事人到場執行拘留。
- 適用範圍:僅適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拘留處罰。
- 拘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違規行為施加的短期人身自由限制,通常不超過5日。
- 裁定確定:處罰決定經法定程序無異議或救濟程序終結,具最終法律效力。
- 正當理由:當事人因合理因素(如重大疾病、意外)無法到場的理由。
- 強制到場:警察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如拘提)使當事人到場接受處罰。
- 通知執行:警察機關以法定方式(如書面通知)要求當事人到場履行處罰的程序。
- 拘留處罰經法定程序裁定。
- 裁定拘留已確定(無抗告、抗告期間屆滿或抗告被駁回)。
- 警察機關已依法通知當事人到場執行拘留。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警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到場。
- 某人因聚眾滋事被裁定3日拘留,裁定確定後,警察通知到場執行,該人無故不到,警察依法拘提其到拘留所。
- 違規攤販被裁定2日拘留,通知後無正當理由缺席,警察強制帶其到場執行。
- 噪音擾民者被裁定1日拘留,裁定確定後未依通知到場,警察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2條透過規範拘留確定後的強制到場程序,確保處罰執行的有效性。其以正當理由為限制,平衡強制措施與個人權益,為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