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0條 危險動物飼養規範

C

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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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立法理念
第70條旨在保障公共安全與鄰里安寧,規範危險動物的飼養與管理,防止傷害或恐慌。立法精神針對大型或兇猛動物的風險,透過行政處罰督促飼主責任,兼顧動物福利與社會秩序。本條強調預防與矯正,符合安全優先的法治原則。

法條解說
本條規範三款違規行為,處罰為拘留(最多3日)或罰鍰(最高1.2萬):
  • 第一款:飼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如未妥善隔離。
  • 第二款:動物進入公共場所,造成風險。
  • 第三款:故意驅使動物恐嚇他人。
    警察調查證據(如動物種類、現場照片),裁處或移送簡易庭。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未拴繩猛犬與恐嚇行為。
名詞解說
  • 危險動物:具攻擊性或風險的動物,如猛犬、毒蛇。
  • 飼養:長期飼養或管理動物。
  • 影響安全:動物行為造成鄰里恐慌或傷害風險。
  • 公共場所:道路、建築物等有人出入之地。
  • 驅使:故意操控動物嚇人。
要件
  • 行為明確:飼養影響安全(第一款)、動物出入(第二款)。
  • 主觀要件:疏忽或故意,如未拴繩或驅使恐嚇。
  • 客觀風險:危害他人安全或安寧。
  • 證據要求:動物照片、傷害紀錄、證詞等。
  • 排除條件:合法飼養或無意疏忽可免罰。
舉例
  1. 小明飼養猛犬未拴繩,違反第一款,罰鍰6000元。
  2. 乙的毒蛇逃入公寓,違反第二款,簡易庭裁定罰鍰8000元。
  3. 丙故意放狗嚇人,違反第三款,拘留2日。

第70條保護公共安全,規範危險動物管理。民眾飼養動物應妥善控制,若受罰可說明理由。執法機關應依證據裁量,確保公平。若涉及拘留,建議諮詢律師,維護權益。
 
L

La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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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80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 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 …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 ,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 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
2.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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