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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故意使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握的公文書中登載該不實事項,並且這個不實事項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要件:
所謂「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或取得,具有一定形式、內容,並經公務機關認可之文件。
所謂「不實之事項」,係指與事實不符之事項。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係指該不實之事項,足以對公眾或他人之權益造成損害。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例子:
以下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量刑參考:
要件: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故意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該不實事項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 假結婚後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 申報假的公司董事持股變動
- 明知未遺失卻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件
- 明知未遺失卻申請補發房地所有權狀
所謂「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或取得,具有一定形式、內容,並經公務機關認可之文件。
所謂「不實之事項」,係指與事實不符之事項。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係指該不實之事項,足以對公眾或他人之權益造成損害。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例子:
- 偽造證件,向公務機關申請許可或津貼。
- 在公文書上偽造簽名或印鑑。
- 虛報營業額或盈餘,以逃漏稅捐。
- 偽造病歷,以詐領保險金。
以下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量刑參考:
- 情節輕微者,處拘役或罰金。
- 情節重大者,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