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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d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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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立法理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旨在確保對警察處分的聲明異議能接受公正的司法審查,規範簡易庭在處理異議時的裁定程序與結果。該條透過明確審理標準與裁定方式,保障當事人救濟權利的同時,維持行政處罰的穩定性,並以不可抗告的規定提升程序效率,平衡司法正義與行政效能。
法條解說
內容:
- 簡易庭若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序或異議權已喪失,應裁定駁回;若程序可補正,應先命補正。
- 簡易庭若認為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若有理由,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簡易庭對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
- 程序審查:簡易庭首先檢查異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期限、書狀形式),允許補正以保障權利。
- 實質審查:若程序合法,審查異議理由,決定是否支持原處分或調整。
- 不可抗告:裁定為最終決定,無上訴機會,確保程序迅速終結。
- 適用範圍:適用於依第55條、第56條提出的警察處分異議案件。
- 聲明異議:當事人對警察處分不服,向簡易庭提出的救濟請求。
- 簡易庭:地方法院內處理輕微案件的法庭,負責審理異議。
- 法定程序:聲明異議需符合的法律要求,如提出期限與書狀形式。
- 裁定:簡易庭對案件作出的書面法律決定,具有拘束力。
- 補正:修正異議書狀中程序上的缺失,如缺漏文件。
- 當事人已依第55條對警察處分提出聲明異議。
- 異議經警察機關轉送簡易庭審理。
- 簡易庭審查異議:
- 不合法定程序或異議權喪失,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
- 無理由,裁定駁回;有理由,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簡易庭裁定不得抗告。
- 某人因違規停車罰鍰提出異議,簡易庭發現書狀缺簽名,命補正後審理,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
- 噪音擾民者異議罰鍰,簡易庭認為處分過重,裁定減半罰鍰。
- 無照攤販逾期提出異議,簡易庭認定異議權喪失,裁定駁回。